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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kaekoto@nt.hl.gov.tw |
附件: |
1、行政院函。2、人總處函。3、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問答集。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轉請查照。 |
一、 |
依據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7月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辦理。(附原函各1份) |
二、 |
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
1、 |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
2、 |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
(二) |
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
四、 |
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五、 |
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肆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
六、 |
檢附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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