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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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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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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17-09-03 | 點閱數: 629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6016600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教育部原函。2、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3、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停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選擇書。

 

主旨: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其中自本條例公布日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規定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函辦理。(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旨揭退撫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關於上述先行施行之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請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人員周知:
(一) 有關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
1、 適用對象:依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明定,教職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俾得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準此,其適用對象係以106年8月11日(含)以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為範疇,非以申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時間為新法適用之認定基準,從而本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在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以及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具有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至於106年8月10日(含)以前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則一律不追溯適用。
2、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1) 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1.應 由服務學校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是否選擇依新法規定按月全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意願後,按月將其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服務學校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2.衡 酌各校現職教職員應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均應於當月10日前即應彙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委託之金融機構,爰若遇10日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案件而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當月應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行繳納。基此,以各校106年8月份之退撫基金撥繳作業均已彙繳完竣,爰上述新法規定公布施行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若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其106年8月份留職停薪期間應全額負擔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併入次(9)月繳納,106年10月份以後則應依上開作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
(2) 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1.應 由服務學校於收受本函後,立即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並請其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是否選擇依新法規定按月全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意願後,將自106年8月11日起至繳付當月之退撫基金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學校併入現職教職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併入次月再行繳納;自上述一次全額繳清之次月起,即應依前述作業規定隨同現職教職員按月彙繳。
2.為 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前述在新法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選擇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參照現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限規定,當事人應自服務學校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並繳費。
(3) 關於基金管理會之報繳作業流程及相關事宜,將由該會另函通知辦理,並同時於上開作業系統公告說明提示及於該會網站發布相關訊息。
3、 其他事宜:基於法之安定性及維護退撫基金財務健全及收支平衡,前述適用本項規定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一經選擇,依新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即應自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期間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與政府共同負擔比率(政府為65%;教職員為35%)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二) 有關退撫條例第69條規定部分(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
1、 為保障教職員依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及撫慰金(107年7月1日以後改稱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退撫給與,退撫條例第69條已明定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上開各項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使教職員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
2、 因上開專戶之建置尚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且仍須俟各支給及發放機關與金融機構完成簽約及後續技術性事宜,始能正式執行。是有關開立專戶之流程、注意事項及開戶須知等相關事項,將於上述細部事項完成後,另案函知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辦理後續專戶開立之相關事宜。此外,在專戶規定尚未能正式執行之前,對於有特殊需求者,仍准予開立支票或支領現金方式辦理。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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