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292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在學中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目睹家暴兒少)經社政單位轉知學校輔導處遇案: |
(一) |
教育部於103年5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1166號函(諒達),轉知該部制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社政主管機關請求其他機關行政協助流程」,已說明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擔任教育網絡聯繫窗口,於接獲社政單位轉請提供該等保護個案之就學及輔導紀錄時,轉請學校協助應以密件提供,並請學校將回覆單傳復該社政單位在案。 |
(二) |
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新增條文所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請各級學校於接獲本府教育處轉發之轉知單時,應確實依函文期限內回覆,並請視學生輔導需要與社政單位聯繫討論輔導工作之銜接事宜,以協助目睹家暴之學生安心就學。 |
三、 |
為提升學校人員對於家暴目睹兒少輔導議題之知能,落實對於該目睹兒少之保護與輔導,請各校將在學中目睹家暴兒少之辨識、評估及輔導知能之議題納入105年度重點宣導項目,藉以提升及強化學校人員之敏感度及專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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