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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61077號函辦理。 |
| 二、 | 衛生福利部前請地方政府查報各級學校學生辦理低(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仍須至公所申請辦理之學校名稱,並匯整如旨揭清單。 |
| 三、 | 查教育部「安心就學圈」執行計畫期程至104年12月31日止,有關簡化民眾繳附證明文件,爰以繳附新式戶口名簿及線上查驗等方式替代。 |
| 四、 | 請學校務必配合辦理,勿請民眾繳附紙本證明文件,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