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
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左邊區域內容

公務連結

:::

上中區域內容

校園跑馬燈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主內容區域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19-03-06 | 點閱數: 34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珮珍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分機304
電子信箱:apaja@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800434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
二、 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
三、 又以公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茲就現行考績法相關規定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 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量部分機關對於考績案件有未覈實考評情形,為符上開考績法立法意旨,銓敘部前於102年1月3日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機關略以,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該函所附一覽表(以下簡稱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之受考人,其考績等次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該函釋雖為行政指導性質,係作為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之參考,惟酒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甚鉅,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機關應本於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二) 考績法第12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如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證據等情事,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有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確實證據情形,一次記一大過。是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並因之肇事,其符合上開考績法規所定條件,權責機關得予以懲處。又各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亦得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視其業務特殊需要或業務情形,對其所屬人員酒駕行為訂定記一大過、記過及申誡之懲處標準,並依所定懲處標準課予行政責任。
(三) 據上,以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爰請各機關應確實並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倘有酒駕甚至肇事行為,各機關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前開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俾維護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各處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