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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c.edu.tw |
附件: |
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Attach000.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 教育等業務案,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3726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3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二) |
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並得續聘,以2年為限,至多再延長2年。 |
(三) |
工作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
(四) |
工作內容:藝術教育、師資職前培育(含教師資格考試、實驗教育師資培育)及教師專業發展(含證書核發)等相關事項,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及自傳(格式不拘)以電子郵件寄至:pchents@mail.moe.gov.tw蔡小姐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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