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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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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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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19-11-19 | 點閱數: 314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8025248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自行迴避參考範例 (376550000A_1080252480_ATTACH1.pdf)

 

主旨: 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辦理。
二、 按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是以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始符合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應依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法務部107年12月11日法廉字第10705012750號函可資參照。
三、 公職人員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迴避者,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本法第10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公職人員就具體個案完全迴避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執行,固充分符合本法迴避義務要求,惟實務運作上容有個案較為複雜,或陳核及會簽人員眾多,不易操作之情事,如個別公職人員已於相關公文上具體敘明就其本人或關係人部分迴避之意思表示,並踐行通知義務,亦尚難謂與本法迴避規定意旨有違。然相關公文之最後核定者(通常即為首長),就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部分既已迴避未予核定,此時仍應由其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
四、 檢附自行迴避參考範例乙份。

 

正本: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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