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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副本辦理。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7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2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第2項)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是以,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2年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1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 |
三、 |
有關不同病情申請延長病假、其延長病假是否包含暑假之日數等情,依上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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