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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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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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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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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20-03-12 | 點閱數: 264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蔡嘉惠
電話:03-8462860#229
電子信箱:alohahed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04113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公函。 (1090041139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依師資培育法(下稱本法)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下稱資格考試)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以切結報考參加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甄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10條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略以:(第1項)本法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第2項)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得依第10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三、 另依教育部108年12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182312A號函,108年度已通過資格考試且於109年1月31日完成教育實習之應考人,其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核發作業,發證日期統一訂為109年2月1日;另教育部108年5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33914A號函(諒達),發證日期統一訂為108年7月31日。
四、 為符應新制,資格考試於每年6月初舉辦、當年7月底放榜;通過考試者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8月起至翌年1月止,或2月起至7月止。爰於每年1月底或7月底完成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者得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五、 為兼顧旨揭人員於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試(包含代理教師甄選)之需要,建請貴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前揭應考人得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
六、 另為避免影響前述以切結方式甄選錄取人員於學期開始獲聘之權益,案內切結截止日期,請以上半年4月30日或下半年10月31日為限。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 376550000A_1090041139_ATTACH1.pdf
    1) 376550000A_1090041139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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