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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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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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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21-04-06 | 點閱數: 31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03-8462860 分機229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mengch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6525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013933號函辦理。
二、 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 本案所涉法規如下:
(一)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得至國內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又教師擬兼任國內非營利團體須經提名選任前置作業程序之職務時,教師得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先經學校書面核准或於獲選任後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二) 工會法第2條、第4條第3項及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以產業及職業工會為限。
(三) 教師法第39條規定:「(第1項)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第3項)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第41條規定:「(第1項)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第2項)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 查銓敘部97年1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72999055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協會係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其目的除維護公務人員憲定之結社基本權利外,更期藉由公務人員協會之運作,於改善公務人員工作條件及共同利益之爭取方面能扮演更積極之角色。公務人員兼任公務人員協會理、監事,既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之立法目的,且事涉公務人員協會會務自主及運作之權責,爰得免經服務機關許可。茲以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員身分參與選任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予教師參與教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參酌前開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五、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經轉准銓敘部110年1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2日部法一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略以,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併敘。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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