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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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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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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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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16-05-06 | 點閱數: 107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0682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 依據人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 查人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 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本府各處、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及所屬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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