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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艾立克.德菲 - 學務組 | 2022-10-04 | 點閱數: 9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26556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所列之相關名詞定義及認定,說明如下:

(一)查本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1. 管教:指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2.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3.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教師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4. 「責令」係法律用詞,在本注意事項(含附表)係指教師非親自執行而是命令學生本人或第三者去執行。所謂「強制力」係指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體罰之法定要件:

(1) 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使其從事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益)。

(2) 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二) 「不當管教」、「情節非屬輕微的不當管教」及「身心虐待」之定義:

1. 注意事項(含附表)所指「管教」並非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乃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2. 注意事項第10點至14點明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教師之管教措施倘不符前述目的、原則及考量者,即為「不當管教」。

3. 「情節非屬輕微的不當管教」係指不當管教,且情節非屬輕微者。而「情節非屬輕微」則包含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等相關情形,並給予該行為人符合比例的懲處措施。

4. 有關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衛生福利部前以110年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01460013號函予以說明,檢附前開函文供參。

(三) 承上,「體罰」係包含於違法處罰中,體罰以外之各種「違法或不當」之不利處置(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亦為「違法處罰」之行為,然其他未列入之情形,如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違法或不當之不利處置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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