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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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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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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16-12-21 | 點閱數: 77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佘菀育
傳真:03-8462780
電話:03-8462860*265
電子信箱:snake9002020@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1765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復屏東縣政府所詢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參加各級政府辦理各類甄試活動,得否依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5條之規定核予公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7218號函辦理。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7項,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七、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
三、 復依本辦法第5條之立法意旨,請假辦法之公假規定,係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已有核給公假之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亦明定公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定辦理,僅勞工請假規則未有核給公假之規範,爰參考前開規定,明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核給公假之條件。
四、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之立法意旨,所定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例如職訓局所辦之證照考試。至高普考試因與職務無關不得為給予公假之事由。
五、 有關所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參加各級政府辦理各類甄試活動,得否依據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核予公假一節,參酌前開教師請假規則針對「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相關例示,爰本辦法第5條所指「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應以該考試是否有助於契約進用教保員持續任職於該職務,並有助於教保服務事務之推動為原則,例如職訓單位所辦之證照考試等。至各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員甄選或公職考試等,因與職務無關,不得為給予公假之事由。


 

正本: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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