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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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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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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古風國小行政團隊 | 2017-02-14 | 點閱數: 94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朱安聆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icnic@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6002358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1207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國立大專校院教師之懲處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係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6條規定,教師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
(二) 國立大專校院教師部分:依教育部103年7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71193號函略以:「……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0號解釋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基於憲法第11條對於教師講學自由之保障,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監督,應有法律之授權,且法律本身亦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教師除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依法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外,為揭櫫憲法對於講學自由之保障,並無法源據以訂定大專校院教師行政懲處機制。……教育部業於103年7月11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30071193A號函國立大專校院,請各校確依該部100年9月23日、102年3月29日二函,秉權責建立妥切之教師懲處機制,並經校務會議通過納入聘約,……」。
三、 次查銓敘部105年12月21日部法二字第1054175969號書函略以:「為符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意旨,本部93年9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32370795號令及95年11月22日部法二字第0952725152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規定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10年追溯時效之相關規定;至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違失行為相較一次記二大過為輕,基於『舉重以明輕』原則,應類推適用公懲法相關規定,亦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即不予追究。另查101年10月18日由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6項規定:『公務人員之懲處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下列期間,不得為之:一、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者,10年。二、屬記1大過之行為者,5年。三、屬記小過、警告之行為者,3年。』該修正草案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本部將再行研議,在考績法未完成修法前,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懲處權之行使期間,仍請依上開本部93年9月27日令及95年11月22日書函規定辦理。」。
四、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國立大專校院教師懲處權行使期間,參照上開公務人員之規定,亦類推適用公懲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即不予追究。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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