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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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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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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戴瑭慶 - 教導處 | 2024-02-22 | 點閱數: 463

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113年2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校務發展計畫。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十分之一(所以本校家長會代表應有2人),任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惟家長會代表之任期應依家長會改選日期而變更之。

四、校務會議成員除家長會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出缺,應補選之,任  期至該屆任滿止:

    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受有期徒刑之判刑確定者。

    無故二次不參加校務會議。

五、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代理。

六、校務會議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定期大會,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經校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本校文書註:依本點觀之,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應召開定期大會,然未規定每學期末應召開期未校務會議)

七、校務會議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相關處室主任有提案之義務,家長會、教師會及教職員工經校務會議成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八、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函請教育主管機關釋義。

九、校務會議所作成決議,應於會後一星期內呈請校長簽署發布,並以書面通知家長會並於學校網頁公告。

十、校務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校內教職員聘兼之,負責校務會議各項行政業務。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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