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艾立克.德菲 - 學務組 | 2024-02-23 | 點閱數: 68

壹、依據及組織: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有所不服而提出申訴者

  三、各校申訴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由行政代表或教師代表中推舉一人為主席:

    (一)行政代表二至三人,其中輔導主任或輔導承辦人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一至五人。

    (三)家長會代表二至三人。

    (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

    (五)校外教育、心理、法律專家或公正人士一至二人。

     申訴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獎懲委員會委員。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家長同意書參考附件一)。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校長另聘繼任委員,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申訴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涉及個別委員之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自行或依委員會決議迴避之。

貳、申訴之提出:

  五、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託人〈以下簡稱申訴人〉認為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及其個人權益有所不服者,得於處分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提起申訴時,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學生申訴書格式參考附件二)

  六、各校申訴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格式參考附件三)。逾越申訴期間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處分應重新審議者,不在此限。

  七、申訴委員會之審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代表或其他關係人到會

說明。

      申訴委員會之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執

行實地調查或訪談。

申訴案件之決議採舉手表決方式為原則,必要時亦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

  八、評議決定書應經校長簽署後,送達申訴人。評議決定書應製作二份,一份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送申訴人,一份送申訴委員會備查。

  九、申訴委員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

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十、申訴人得於申訴確定前,撤回其所提之申訴。

  十一、申訴案決議後,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份,得交付申訴委員會再議,並以一次為限。

  十二、對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重行提起申訴。但於收到申訴評議書後三日內另提出新事證者,得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十三、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辦理學生申訴委員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十四、學生不服學校處分,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縣府提出申訴者,縣府將該申訴案移轉學校時,學校應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参、確認生效:

  十五、申訴決定確定後,即生拘束教師及申訴人之效力。

肆、附則:

  十六、各校處理學生申訴事件,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但基於特殊教育目的或有因校制宜之

必要而需另訂規定者,應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教師專業成長

展開 | 闔起

公務連結

:::

畢業影片2023

衛星雲圖

線上會員

3人線上 (2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3

更多…

雷達回波圖

溫度分布圖

回上方浮動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