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古風國民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113.05.14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總綱第七點第八項附則(三)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花蓮縣古風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放學時間以
不晚於十六時三十分為原則;各校如辦理課後學習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除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外,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學生上學、
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各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
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
依需要自行安排。
四、為提升學生健康體適能,在顧及正常教學及學生身心健康情形下,各校應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
時段之第二節課間活動十五至三十分鐘為身體活動或視力保健時間。
五、學習時間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但各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
度之需求,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彈性調整每節分鐘數與年級、班級之組合,以利統整
及協同教學之實施。
六、本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學、放學。
七、本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併同學校課程計畫陳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