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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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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艾立克.德菲 - 學務組 | 2024-06-14 | 點閱數: 325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6日臺教學(五)字第1132802695號函辦理。
二、 關於本準則第7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並將該調查報告及處理情形、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後,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準則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準則修正後規定處理。其新舊法適用補充說明如下:
(一) 調查階段:案稱「已進行調查之事件」,係指於本準則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原規定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下稱因應小組)決議受理,由調查小組或因應小組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開始調查之事件。俟調查小組(或因應小組)依原規定完成調查報告後,由學校將調查報告、處理情形(從通報、受理、到調查報告完成)、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依修正後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二) 審議階段:本準則第43條第2項已明定完成調查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故對於第73條第1項所稱完成調查報告後之處理程序,依下列事件類別,分別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1、 「生對生霸凌」案件,依本準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提防制委員會審議。
2、 「師對生霸凌」案件,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準則第53條規定,準用第43條第2項規定,提防制委員會審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適用或準用解聘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提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審議。
(三) 倘為學校已召開因應小組會議決議受理、卻尚未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之事件,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1、 「生對生霸凌」案件:由學校組成防制委員會及處理小組,進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及輔導處理。
2、 「師對生霸凌」案件,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準則第5章規定調查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三、 關於本準則第73條第2項規定,本準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補充說明如下:
(一) 案稱「已進行申復之事件」,係指於本準則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前,學校已受理申復並組成審議小組,且審議小組已召開第一次會議開始審議之事件。
(二) 審議小組審議認申復無理由時,學校應依據本準則第4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告知行為人不服之救濟方法,及告知被行為人不服之陳情方法。
(三) 審議小組審議認申復有理由時,「生對生霸凌」案件,由學校召開防制委員會重為決定。「師對生霸凌」案件,專科以上學校召開防制委員會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召開校事會議重為決定。
四、 關於申訴補充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規定,以及「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略以,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事件提起申訴者,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辦理。
(二) 另依據本準則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略以,行為人對學校終局實體處理不服,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被行為人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針對被行為人部分,修正意旨為被行為人並非學校終局實體處理之相對人,其權利未受該終局實體處理損害,故無對該終局實體處理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
(三) 在新法修正生效前,已受理被行為人之申訴案件,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處理完成。後續行為人得依相關規定提起再申訴或訴願,被行為人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或依相關規定提起再申訴或訴願。
  • 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流程檢核表.pdf
    1) 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流程檢核表.pdf
  • 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pdf
    2) 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pdf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 113.04.17.pdf
    3)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 113.04.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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