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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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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跑馬燈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已改碼為「1953」-「友善校園無界限,陪你勇敢,不再旁觀」,自111年8月30日(星期二)起正式開通啟用。 青春專案開跑!五大主軸宣導: 1.防制少年接觸新興毒品。 2.防制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或擔任車手。 3.避免兒少遭色情行業利用或私密影像遭拍攝及散布。 4.防制少年涉足德州撲克等賭場或網路參與賭博。 5.少年深夜留連不當場所等偏差行為。 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關心您! ◈你我都會是行人 駕駛遵守停讓 ◈汽機車行經路口 停讓行人 ◈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 ◈請依速限行駛 保持安全車距 ◈遵守交通規則 守護騎車安全 ◈安全不超速 超速煞不住 ◈專心駕駛不超速 「易猜密碼不要用」「個人資料不洩漏」
「電腦用畢要登出」「防毒軟體常更新」
「不明郵件不要開」「不當網站不瀏覽」
「盜版軟體不可用」「智慧財產要尊重」
「網路停看聽,警覺再小心」,應徵外送員、協助他人出國帶貨,要提高警覺,避免陷入運毒危機;「網路奇怪術語 提高警覺小心」,網路平台可能暗藏毒品暗號,對於各式奇怪的暗語要提高警覺。古風國小關心您。 1. 跟蹤騷擾不是愛,是犯罪!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遇到騷擾,請撥打110報警。 3. 對不受歡迎的追求說不! 禁菸宣導: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10,000元罰鍰。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處新臺幣10,000元~50,000元罰鍰。3、不讓菸(煙)滅你、不吸菸(煙)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電子煙已全面禁止,來路不明煙彈多暗藏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酯」。面對毒品應「不毒不回」,拒絕誘 惑、堅決反毒拒毒駕,共同守護校園安全。教育部 關心您。 「新版救溺5步-救溺特攻隊 救你有步 」防溺救溺宣導~ 叫、叫、伸、拋、滑 1.叫:大聲呼救 2.叫:打電話求救(119/112) 3.伸:無限延伸 4.拋:拋出漂浮物 5.划:大型浮具救援 依托咪酯已列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處死刑; 持有電子煙罰 3 到 5 萬元,毒駕將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最高罰 1 萬 5 千元。拒絕毒害,健康隨行。 教育部關心您。 115年交通安全月:守護機車安全 延續停讓文化。騎車毋通趕 停讓保平安。全民機車安全健檢。 (一)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二) 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 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四) 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五) 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六) 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七) 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八) 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正確洗手步驟「濕、搓、沖、捧、擦」。洗手口訣「內、外、夾、弓、大、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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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秀琪 - 人事 | 2025-12-10 | 點閱數: 38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李亭賢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n098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古風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40207980A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140207980A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違規赴 陸建議懲處原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一案,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確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係行政院依據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赴 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外交國 防法務處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訂旨揭建議 懲處原則。
三、 旨揭建議懲處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 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 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 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 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 核准)赴陸。
2、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如下:
1、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及警監四 階以下警察人員:第1次違規赴陸,記過1次;第2次違規赴陸,記過2次;第3次以上違規赴陸,記1大過。
2、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警監 三階以上警察人員:第1次違規赴陸,記過2次;第2次以上違規赴陸,記1大過。
(三) 各機關應參考本原則建議最低懲處額度,納入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刻正修正中,尚未完成修正程序前,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如遇案請先依旨揭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辦理);就所屬人員違規赴陸者,依考績法及 其施行細則、自訂之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又赴陸人員違失情節重大,符合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四、 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 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 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 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 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 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諒達)。
五、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份。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 花蓮縣政府函.pdf
    2) 花蓮縣政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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